本报讯 (记者李钢)原广石化副经理刘同华受贿323万元一案,昨天上午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:刘同华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,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30万元。
据法院审理查明,刘同华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,利用自己担任相关的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,先后收受了李某、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.4万元。其中,1998年至1999年期间,当时担任广州石化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的刘同华,为李某炒卖石脑油提供便利,并先后分7次收受了李某送上的共205万元贿赂款。2001年至2003年期间,担任广州石化环保部部长的刘同华,为陈某获得清洗油罐业务提供便利,先后11次收受陈某送上的贿赂款28.4万元。2006年8月至11月期间,担任广州石化副经理并分管销售工作的刘同华,利用手中权力,为赵某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,还先后四次收受赵某的贿赂款90万元。
尽管他归还100万元赃款,但是剩余的200多万元仍在追讨中。